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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对四大主体的影响



编号 zgly0000974975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对四大主体的影响

学科分类 220.10;林业基础学科

作者 张钰玲  汪劲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 

母体文献 世界环境 

年卷期 2015(3)

页码 30-33

年份 2015 

关键词 环境法律关系  《环境保护法》  环境利用  司法机关  法律拟制  监督管理职责  环境公益诉讼  义务与责任  知悉权  公众监督 

文摘内容 人类(含自然人和法律拟制的人)在从事环境利用行为的过程中,相互之间必然会发生各种关系。这些关系经过法律调整便成为环境法律关系,而从事环境利用行为的人自然也成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具体包括:政府(包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公众以及司法机关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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