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0974975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对四大主体的影响
学科分类 220.10;林业基础学科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
母体文献 世界环境
年卷期 2015(3)
页码 30-33
年份 2015
关键词 环境法律关系 《环境保护法》 环境利用 司法机关 法律拟制 监督管理职责 环境公益诉讼 义务与责任 知悉权 公众监督
文摘内容 人类(含自然人和法律拟制的人)在从事环境利用行为的过程中,相互之间必然会发生各种关系。这些关系经过法律调整便成为环境法律关系,而从事环境利用行为的人自然也成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具体包括:政府(包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公众以及司法机关四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