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0974975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对四大主体的影响
学科分类
220.10;林业基础学科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
母体文献
世界环境
年卷期
2015(3)
页码
30-33
年份
2015
关键词
环境法律关系
《环境保护法》
环境利用
司法机关
法律拟制
监督管理职责
环境公益诉讼
义务与责任
知悉权
公众监督
文摘内容
人类(含自然人和法律拟制的人)在从事环境利用行为的过程中,相互之间必然会发生各种关系。这些关系经过法律调整便成为环境法律关系,而从事环境利用行为的人自然也成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具体包括:政府(包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公众以及司法机关四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