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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林区野外用火实行风险抵押制度



编号 zgly0001230273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融安县林区野外用火实行风险抵押制度

作者单位 融安县防火办 

母体文献 广西林业 

年卷期 2001年01期

年份 2001 

分类号 S762.3 

关键词 野外用火  融安县  风险抵押制度  风险抵押金  林区  野外生产  森林防火工作  层层审批  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制度 

文摘内容 为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工作,明确野外用火审批权限,融安县严格实行野外用火四级审批交纳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该制度规定:  1.凡申请野外生产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实行层层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和发给“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的一律不予用火。  2.计划用火的单位或个人面积3~10亩的由屯长及村民委审批,并收取抵押金10~30元;11亩至100亩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每亩收抵押金5元;100以亩上的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批,每亩收取风险抵押金5元。近年来全县申请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基本上都聘请县消防队员进行大面积的炼山造林备耕工作。  3.用火后没有跑火的退还抵押金,如跑火成灾的抵押金不退还,且除根据跑火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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