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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论视野下的污染环境罪



编号 zgly0000991786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解释论视野下的污染环境罪

作者 陈洪兵 

作者单位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母体文献 政治与法律 

年卷期 2015(7)

页码 25-37

年份 2015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法益  准抽象危险犯  模糊罪过  共犯 

文摘内容 污染环境罪所保护的法益是环境本身;严重污染环境既是对放射性、传染性、毒害性程度的要求,也是对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本身的限定,因而污染环境罪属于行为犯、准抽象危险犯;两高2013年6月17日有关实施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即成立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具有合理性;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应采模糊罪过说,只要行为人对严重污染环境具有预见可能性即可;根据中立的帮助行为理论,从事排污的一线工人原则上不成立共犯;污染环境而未危及公共安全的,不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因而,2009年江苏盐城2.20水污染案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存在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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