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0627272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论我国森林公安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作者 冯锦华
作者单位 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行山分局
母体文献 森林公安
年卷期 2009(3)
页码 37-38
年份 2009
分类号 S762.3 S763
关键词 行政复议 森林公安 林业主管部门 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安机关 国家林业局 行政机关
文摘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01]146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规定:“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