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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法律意义



编号 zgly0000874845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法律意义

学科分类 220.65;林业经济学

作者 杨艳丽 

作者单位 定边县乱井子机械林场 

母体文献 农业开发与装备 

年卷期 2014(4)

页码 89

年份 2014 

关键词 集体林  农民集体  使用收益权  所有权人  主体改革  共有人  共有物  法律意义  集体成员  用益物权 

文摘内容 1落实集体林成员总有法律属性使用收益权分配给农民个体,决策权归属农民集体产权,通常被定义为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一系列权利的组合,因此,明确集体林有即指共同所有人基于某种关系不份份额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对共有物的处分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总有是指多数人所结合的一种共同体,按照团体内部的一定规则,所有物的管理、处分等支配权能属于团体,而使用、收益等利用权能分别属于团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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