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0874845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法律意义
学科分类
220.65;林业经济学
作者
杨艳丽
作者单位
定边县乱井子机械林场
母体文献
农业开发与装备
年卷期
2014(4)
页码
89
年份
2014
关键词
集体林
农民集体
使用收益权
所有权人
主体改革
共有人
共有物
法律意义
集体成员
用益物权
文摘内容
1落实集体林成员总有法律属性使用收益权分配给农民个体,决策权归属农民集体产权,通常被定义为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一系列权利的组合,因此,明确集体林有即指共同所有人基于某种关系不份份额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对共有物的处分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总有是指多数人所结合的一种共同体,按照团体内部的一定规则,所有物的管理、处分等支配权能属于团体,而使用、收益等利用权能分别属于团体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