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源: 中文期刊论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



编号 zgly0001177874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

母体文献 林业劳动安全 

年卷期 1997年04期

年份 1997 

分类号 X928.02 

关键词 伤亡事故  事故单  劳动部  办公厅  出租方  发包方  承包方  承租方  广西壮族自治区  包过程 

文摘内容 劳办发[1997]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你厅《关于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请示》(桂政劳护字[1997]16号)收悉。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劳办发[1993]140号),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经营证照,仅为个人(或合伙)与出租方或发包方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二、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不是独立法人,但属于单独核算单位,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如果承租方或承包

相关图谱

扫描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