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177874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
母体文献
林业劳动安全
年卷期
1997年04期
年份
1997
分类号
X928.02
关键词
伤亡事故
事故单
劳动部
办公厅
出租方
发包方
承包方
承租方
广西壮族自治区
包过程
文摘内容
劳办发[1997]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你厅《关于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请示》(桂政劳护字[1997]16号)收悉。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劳办发[1993]140号),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经营证照,仅为个人(或合伙)与出租方或发包方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二、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不是独立法人,但属于单独核算单位,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如果承租方或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