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165588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
作者 袁福宾
作者单位 辽宁省抚顺市林业局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1996年11期
年份 1996
分类号 F812
关键词 育林基金 应征收 行政事业性收费 木材产品 营业税 木材销售 抚育费 木材生产成本 林业主管部门 经济效益
文摘内容 最近部分市、县地方税务局,对育林基金视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征营业税,税率5%。我们认为这一做法是不适当的。一、育林基金是林业生产成本性资金。育林基金是按1972年财政部、农林部[(1972)财事字第250号、农林(计)字第52号]文件征收的,文件规定育林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办法是根据以林养林的原则制定的。造林和营林需要大量资金,不但资金投入后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没有或者只有微小的经济效益,而且接着以往的会计核算办法,木材生产只计算“采运”成本,不计算造抚”成本,以至造林和营林费用不能回收补偿,森林生产资金无法形成循环。国家育林基金制度正是为了解决林业投资长期无经济效益而建立的。实际上育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