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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选登)



编号 zgly0001201893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选登)

母体文献 广西林业 

年卷期 1999年02期

年份 1999 

分类号 D922.182.3 

关键词 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缴费单位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暂行条例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劳动保障  基本医疗保险  行政部门 

文摘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入不得挪用。第二章征缴管理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科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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