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上午,宁夏人大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后评估座谈会在吴忠市行政中心召开,宁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就《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三年来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和修改意见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景智和、副主任朱赟、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李月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国志和市政府副市长高万金出席会议。
自治区人大法工委、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市法制办、园林管理局、发改委、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环保局、农牧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部分居民代表参加座谈,就湿地保护条例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对《条例》实施以来的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包括湿地的保护、利用、保护区的界定范围、管理体制、责任主体、保护经费、湿地保护区设置、归属管理、法律责任等。与会人员一致认为,2008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从科学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体现了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规范了人们在湿地保护利用中的行为,明确了湿地的概念、范围和破坏湿地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确立了湿地保护的主管部门和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为湿地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的颁布实施对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景智和要求大家在提出问题的基础上要深入研究,总的目标是:《条例》要有利于湿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有利于促进湿地恢复、保护事业的科学发展。
景智和听了大家的发言后说,吴忠市各部门就湿地保护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了很多好的建议和意见,对进一步修订完善《条例》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希望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群策群力、集思广益,继续深入研究探讨,对《条例》多提意见和建议,使其更规范、更具体,质量更高、效果更好。
景智和表示,自治区人大法工委将认真考虑吴忠市人大及各部门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条例相关条款,使《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成为一部适合我区湿地保护现状、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法规,为进一步完善宁夏湿地保护地方法规做出积极的努力。
伊红德 宁夏吴忠市园林管理局 201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