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家林业局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研究制定了《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审查规则》和《林业植物新品种测试管理规定》,与相关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中生物遗传资源利用与惠益分享管理的通知》。
1.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
为加强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工作,促进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发展,2014年8月1日国家林业局印发了《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林技法【2014】114号)(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行政执法办法》共30条。第1-7条明确了本办法的立法宗旨、依据、适用范围、管辖权以及对执法人员的要求和信息公开等内容。第8-16条明确了查处侵权案件的立案要求、请求人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请求书的内容和证据要求等。第17-24条明确了侵权案件的查处程序、制止侵权要采取的措施,细化了处罚标准等。第25-30条明确了调解纠纷程序、档案管理等要求,以及本办法解释权等内容。
《行政执法办法》的施行,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范围和权限、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及处罚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强化了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实际查处工作的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和可操作性,健全了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使案件受理更规范、执法尺度更统一、保护效果更理想,进一步增强了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周建仁)
2. 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修订稿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 2013年 1月 16日国务院第 2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3月 1日起施行。随着国内外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国内行政审批制度不断深化改革,植物新品种保护收费标准的调整,为更好地实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专家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修订工作,提交了实施细则的修订稿和修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修订稿充分体现了与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内容的衔接一致;品种权申请的各项收费标准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文件规定一致;建议品种命名采用和完善UPOV命名规则;明确了办理品种权转让登记的具体规定;强调了品种权形式审查的重要性,增加了新颖性判定的规定,明确了“已知品种”范围,鼓励建立电子申报系统;落实《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和《关于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大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暂行规定》相关内容;建议专门制定品种权复审、无效和更名管理办法。(王琦)
3. 制定《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审查规则》
为规范林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参照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及相关规定,制定了《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审查规则》,并在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网站上公布。
《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审查规则》共分8章30条,对林业植物新品种的申请及受理、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审查专家的确定、现场审查各方职责、授权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便于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和掌握林业植物新品种的申请、审批和授权的具体流程和应做的具体工作,将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林业植物新品种的申请和审批质量。(王琦)
4. 制定《林业植物新品种测试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管理林业植物新品种测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组织专家编制了《林业植物新品种测试管理规定》,已形成报批稿。该《规定》共分8章26条,具体规定了测试机构条件、测试任务委托、繁殖材料接收、近似品种筛选、测试性状观测、测试报告撰写等内容,涵盖了植物新品种测试工作的全过程,将有助于促进林业植物新品种测试工作的顺利开展。
管理规定要求测试报告应当包括测试编号、品种权申请号、测试品种名称、测试指南名称、测试时间、测试地点、测试人员、报告完成日期、栽培环境及植株生长状况,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评价、结论等,并附测试性状记录表、照片和近似品种的选择意见表。(周建仁)
5.印发《关于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中生物遗传资源利用与惠益分享管理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与生物遗传资源相关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日趋活跃,成果丰硕。但同时,由于法规制度不健全和保护意识不强,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出现的生物遗传资源流失问题还很突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害。为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中生物遗传资源管理,促进惠益分享,2014年10月28日国家林业局与环境保护部、教育部、科技部、农业部和中国科学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中生物遗传资源利用与惠益分享管理的通知》(环发﹝2014﹞156号),该通知强调了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性,强化了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的立项管理、项目实施监督和项目成果的跟踪监测管理,规范了对外合作与交流中生物遗传资源的输出行为,同时提出应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和基础能力建设。(李启岭)
6.研究制定《林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办法》
为加强对特色林产品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保证地理标志林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林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国家林业局拟建立林产品地理标志审核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林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在已起草《林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办法》基础上,组织开展了林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调研,与相关部门进行了协调,组织专家对《林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将推动实施林产品地理标志的联合认定和保护。(龙三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