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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立法保护湿地



  近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湖北湿地保护的决定。
  决定规定,湖北省湿地将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决定结合湖北省实际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一是对湿地保护工作中涉及的重点部门职责逐项列出,避免工作中部门职责不清、推诿扯皮。二是执行国家湿地面积管控制度,进一步细化管控目标要求和目标下达程序。三是重点对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名录及其范围确定予以规定,解决一般湿地保护无法可依的问题。四是结合湖北省重要湿地修复经验,明确一般湿地修复方案编制程序,填补上位法空白。五是鼓励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利用活动,助力地方高质量发展。六是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理论研究和技术创新,为科学保护湿地提供支撑。(杨光明 陈伟)
     中国绿色时报  2024-10-28

关键词 湿地保护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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