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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应从企业税后留利支付”质疑



编号 zgly0001138606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利息应从企业税后留利支付”质疑

作者 刘治平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1994年03期

年份 1994 

分类号 F275 

关键词 企业税  利息支出  企业生产经营  《企业财务通则》  财务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  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  当期损益  支付利息  财务费用 

文摘内容 《林业财务与会计》1993年第8期刊登了韦军宁同志的《利息成本化浅析》一文(以下简称《韦文》)。文章认为“利息不应该计入成本,而是从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笔者认为,利息应从企业税后留利支付的主张,是不现实、不可取的。下面,谈几点产商榷意见,与作者及同仁读者切磋。一、利息是企业生产经营必要的资全耗合,应得到及时扑偻,以保证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应当明确,利息虽然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但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利息并不是简单以利润分配的形式出现而是加入到所生产的商品成本价格中。马克思曾明确指出:利息量尽管变动很大,但在任何一个瞬间,对任何一个资本家来说,总是作为一个已定的量,加入这个资本家所生产的商品的成本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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