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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和税务处理方法的矛盾



编号 zgly0001217068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会计准则和税务处理方法的矛盾

作者 程慧娟  杨俊田 

作者单位 黑龙江省伊春林业学校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2000年03期

年份 2000 

分类号 F275.2 

关键词 税务处理方法  会计准则  资本权益  应交增值税  税制改革  增值税会计  土地增值税  权责发生制  收付实现制  营业税 

文摘内容 一、增值税与会计权责发生制的矛盾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 ,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 ,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额” ,“销项税额” ,“出口退税” ,“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设置中 ,可以看出 ,我国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的 ,即增值税的交纳 ,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 ,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并扣除已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后 ,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由于当期购入的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的产品成本中去。因此 ,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 ,并不是企业真正的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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