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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二厂”自检状况及其弊端



编号 zgly0001223090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本市“二厂”自检状况及其弊端

作者 黄高明 

作者单位 嘉兴市家畜检疫站!31440 

母体文献 中国动物检疫 

年卷期 2000年12期

年份 2000 

分类号 D922.4 

关键词 动物防疫检疫  监督机构  检疫人员  食品系统  企业自检  消费者  畜牧业产业化  生猪屠宰检疫  生猪产品  动物防疫工作 

文摘内容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布了《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9条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具有生猪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并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条例》的规定,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屠宰现场依法实施宰前检疫和生猪产品检疫。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国务院规定执行。”该规定明确了生猪宰前检疫和生猪产品的检疫由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实施。本市目前有生猪屠宰场167个,其中属食品系统的127个,1999年屠宰生猪131.36万头。除桐乡市、秀洲区外,市肉联厂、海宁、平湖、嘉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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