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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视角下农业的二重特性及农作“时”观念的省思



编号 zgly0001724155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伦理视角下农业的二重特性及农作“时”观念的省思

作者 阎莉  高航 

作者单位 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  南京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母体文献 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 2021,21(1)

页码 44-53

年份 2021 

分类号 F32 

关键词 农业伦理  农业的二重性  “时” 

文摘内容 农业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支撑,也是人类最早开始的有计划、有组织从事的社会活动。一方面,与其他人类活动不同,农业需要与大自然打交道,农业生产是在自然场所中显示和展开,自然亲自参与了农业生产的始终。另一方面,从对人类发展的推动来看,农业是人们最早为着满足自身生存需要而从事的一种社会活动。既然农业是作为人类的一种社会活动而存在,它必然体现了人的各方面社会特征和价值。与人参与其他社会活动涉及伦理一样,农业不但具有一般伦理的特性,而且因为它同时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于是决定了其伦理关注与其他人类活动不同,不只是关注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更主要的是关注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农业关注的对象不是人,乃是有生命特性的农作物,这些农作物或者动物具备生命的类特征,而且这些生命特征出于自然,具有自然属性,这一点也决定了人在生产农作物的时候需要遵循自然的规范原则,由此亦决定了农业伦理需要在规范伦理学的框架中加以考察和认知。同时,农业是为着人类生存的需要而产生的,人对农业的判断又显示出功利性,使农业呈现功利性伦理的特征。因而,农业伦理具备了伦理学理论的各个层面,甚至将一些看似矛盾的伦理学理论恰如其分地整合在一起。农业伦理不只是单方面属于哪一个伦理理论,而是融合了伦理学中典型的两个流派即功利主义和义务论。在这种融合中,农业显明出一方面以支撑人的生存为目的,另一方面需要适应自然的客观性特征,于是农业伦理也随之在这两个层面反映出其独具特色的差异性。农业伦理的二重性不只是学理上的一种考量和认定,而且是具体地显明在农业实践之中,农业耕作中的"时"观念就是农业二重特性的实践显现,使农业伦理成为与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实践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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