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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息“财富”公民平等共享



编号 zgly0001329240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公共信息“财富”公民平等共享

作者 白文杰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 

母体文献 中国动物保健 

年卷期 2007年10期

年份 2007 

分类号 D55 

关键词 政府信息发布  信息公开规定  阳光政府  信息公开义务  电子政务  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指南  情节严重  公众知情权  法制建设 

文摘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既是我国政治生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事件,又是一场我国传统执政理念、执政方式上的革命。它的颁布标志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是推进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打造法制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条例》必将对我国各级政府的执政理念、执政方式、行政体制、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专家指出,《条例》作为国务院出台的我国第一部国家级信息公开行政法规,首次将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作为基本立法原则,将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为各级政府部门的法定义务,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内容作出了全面、系统而具体的规定,使政府信息公开真正实现制度化、法制化,一改过去政府信息不公开或选择性公开的现象,实现了公民的权利保障有法可依,公民可依据《条例》获取政府信息,实现自己的知情权。具有特别重要的历史意义,它将使长久以来官方信息不公开的传统发生最明显、最进步的转变。《条例》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制度。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侵害公民知情权的行政机关和个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条例》通篇体现出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及公正、公平、便民的基本原则,体现出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充分保障公民人权的立法思想。专家在全文中深入浅出地详细解读了《条例》的重大意义,以及明确了《条例》与每位公民切身利益之间紧密关系和公民应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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