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329240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公共信息“财富”公民平等共享
作者 白文杰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
母体文献 中国动物保健
年卷期 2007年10期
年份 2007
分类号 D55
关键词 政府信息发布 信息公开规定 阳光政府 信息公开义务 电子政务 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指南 情节严重 公众知情权 法制建设
文摘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既是我国政治生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事件,又是一场我国传统执政理念、执政方式上的革命。它的颁布标志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是推进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打造法制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条例》必将对我国各级政府的执政理念、执政方式、行政体制、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专家指出,《条例》作为国务院出台的我国第一部国家级信息公开行政法规,首次将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作为基本立法原则,将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为各级政府部门的法定义务,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内容作出了全面、系统而具体的规定,使政府信息公开真正实现制度化、法制化,一改过去政府信息不公开或选择性公开的现象,实现了公民的权利保障有法可依,公民可依据《条例》获取政府信息,实现自己的知情权。具有特别重要的历史意义,它将使长久以来官方信息不公开的传统发生最明显、最进步的转变。《条例》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制度。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侵害公民知情权的行政机关和个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条例》通篇体现出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及公正、公平、便民的基本原则,体现出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充分保障公民人权的立法思想。专家在全文中深入浅出地详细解读了《条例》的重大意义,以及明确了《条例》与每位公民切身利益之间紧密关系和公民应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