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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简介及常见问题解答

编号sjly202500057

标题美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简介及常见问题解答

责任者 马文君

日期20251018

年份2025

页码8

国别/机构 美国

关键词 种业 知识产权 保护

资料来源林业知识产权动态2025年第5期

正文内容    本文根据美国种子贸易协会(ASTA)网站对美国种业知识产权的介绍及常见问题解答,整理如下。
  一、简介
  种子是多种创新形式的载体,例如种质资源的改良、特定遗传与农艺性状的提升、种子处理与包衣技术的进步。每一轮创新循环都丰富了知识基础,并对持续研发更优良作物品种至关重要,这些创新最终惠及农民、种植者和消费者。研发并推出新植物品种通常需要 5~15 年的时间和数百万美元的投资。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强化科技创新的价值与重要性,激发进一步创新,并为整个社会带来福祉。
  1.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
  当存在多样化的知识产权工具以鼓励广泛创新,且这些保护形式得到有力执行时,知识产权保护才能发挥最大效用。美国种子贸易协会认为,在全球范围内应建立容易使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确保创新者能根据自身需求保护成果。这些体系包括:1)植物新品种权;2)专利;3)商业秘密;4)契约保护;5)商标。
  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保障了投资,更能确保农民乃至全社会充分享受创新红利。保护机制应具备以下特点:1)公平公正;2)及时高效;3)切实有效;4)标准统一;5)合理便捷。
  2.美国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具
  1)植物新品种权。现行 1991 年 UPOV 体系为单一品种、其收获材料以及(可选地)直接由其制成的产品提供了独家营销权。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为第三方出于植物育种和新品种开发目的的实验性使用规定了例外条款。对农民的例外条款允许他们在一定限制范围内(即仅用于在自己土地上繁殖)自留种子。如果新品种具备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即可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该权利的有效期为自证书授予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保护期结束后,受保护材料进入公共领域,但受其他任何现存且可执行的知识产权约束。
  2)实用专利。实用专利在美国可用于保护单一品种,以及特定的植物性状、方法和流程。美国的实用专利不提供研究豁免。在使用实用专利保护单一品种的情况下,不存在允许农民自留种子的豁免条款。如果发明被证明具有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并得到充分披露(可实施),即可授予专利。实用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专利申请提交之日起 20 年。保护期结束后,受保护材料进入公共领域,但受其他任何现存且可执行的知识产权约束。
  3)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涵盖专有信息,例如配方、方法、技术或流程。该信息必须具有内在价值,并且对不掌握该信息的竞争者具有经济价值。主张商业秘密的实体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维持其机密性。商业秘密没有特定的保护期限。
  4)契约保护。契约是知识产权所有者与另一实体之间的协议。协议规定了另一实体可使用该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商定的付款方式和使用条件。每份协议均根据签约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条款。
  5)商标。商标是用于识别和区分一方(如种子品种等)商品来源与另一方商品的词语、短语、符号和/或设计。注册商标是为了确保其所有者的独占使用权。未经所有者许可,他人不得将该商标用于商品或服务。
  二、常见问题解答
  1.为什么种子行业需要知识产权?
  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能让新品种和改良种子的研发者获得与其付出相匹配的回报。这能促进研发工作,最终提升作物产量并促进遗传资源保护。研发投资通常周期长、资金需求大。为使新品种(尤其是通过现代技术进行基因改良的品种)研发所必需的大规模、广范围的研究投入具有合理性,企业必须能够收回初始投资并实现盈利。此外,知识产权保护印证了“界限分明,和睦相处”的道理,避免了重复性研究。如果允许所有育种者都使用少数几个“流行”品种进行工作,种质资源基础将会变窄。授予特定品种的专有权也使研发者能在专有期内有一定控制权,以执行抗性管理措施或其他环保措施。
  2.美国提供哪些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
  美国提供多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使发明人能够根据发明的价值匹配相应的保护形式。其中一种保护是商业秘密,即发明人不公开披露任何关于发明的信息,但该发明有可能被他人发现和复制。商业秘密可通过许可或使用协议加强,但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仍然有限。通过 1994 年修订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可以获得更多保护,该法允许育种者控制一个新品种的商业权利长达 20 年。第三方可以为研究目的使用受保护的品种而不构成侵权,种植户可以留存从受保护品种收获的种子用于自己的农场生产。另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是实用专利。这类专利允许发明人控制发明的研发和商业用途,以及所有形式的生产和销售,为期 20 年。此外,对于无性繁殖植物,可以获得一种特殊形式的保护——植物专利,以防止受保护品种被未经授权进行无性繁殖,保护期为 20 年。不应将植物专利与包含植物权利要求的实用专利相混淆。
  3.不同类型知识产权保护的优缺点是什么?
  如果发明不易被探知,商业秘密可能非常有效,因为它们可以永久有效。然而,如果发明永不公开,公众就永远无法接触到它。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则保证发明最终会为公众所用,以换取一个有限期限的专有权。这使得发明人能够获得投资回报,从而鼓励进一步的私营研发。在健全的知识产权体系下,可以在奖励创新者和让公众获取新产品或技术之间取得平衡。此外,植物实用专利和植物专利通过许可协议,为执行抗性管理措施和其他形式的环境管理提供了机制。
  4.由谁决定需要何种知识产权保护?
  在美国,任何发明的知识产权保护、执行和许可完全由发明人自行决定。选择的保护类型通常与发明的性质以及在市场中感知到的风险水平直接相关。例如,并非所有与植物相关的发明都符合实用专利法的严格标准,但它们可能满足植物品种保护限制较少的要求。创新是发明人的私有财产。美国种子贸易协会认为,美国种子公司有权最大限度地保护其财产,以便从其研发投资中获得回报。
  5.公众能否获取专利种子?
  是的。通过实用专利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来保护知识产权,总是会使受保护的发明进入公共领域,因为二者的保护期都是有限的。公众为发明人提供一段专有保护期所获得的好处,就是在保护期结束后公众能够使用该发明。为确保这一点,必须将种子样本或小样提交给种子库,由种子库保存这些种子,以便在保护期结束后供公众使用。在专利被授予时(有时甚至更早),这些库存的样本在遵守专利所有者权利的前提下即可被获取。与过去可以将新品种作为商业秘密无限期保密、永不向公众披露的做法相比,为获得实用专利而提交的种子样本使得公众能够接触到以往无法获取的优秀基因库。(马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