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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植物新品种保护概况

编号sjly202400017

标题老挝植物新品种保护概况

责任者 王光忻

日期20240218

年份2024

页码10

国别/机构 老挝

关键词 老挝 植物新品种保护 知识产权法

资料来源林业知识产权动态2024年第1期

正文内容    根据老挝最新的植物新品种法律法规原文以及老挝在2023年东亚植物新品种保护论坛(EAPVP)上提交的国家报告,对挝植物新品种保护概况介绍如下。
  1991年老挝建立知识产权制度,1995年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1998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006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CT),2012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目前尚未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
  老挝科技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知识产权事务,包括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商业秘密、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著作权及相关权利。2015年老挝科技部知识产权司下设植物新品种处,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管理工作。
  老挝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2017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第38/NA号),共170条,法律第4部分为植物新品种保护;2)《植物新品种保护部长级决定》详细规定了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研究、繁殖、认证、注册、生产和经营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措施,旨在管理和提高作物生产效率,促进粮食安全、商业化生产和国际合作。
  根据老挝在第16届东亚植物新品种保护论坛上提交的国家报告,其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未来计划包括:修订《知识产权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部长级决定》,使其符合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加强与周边国家在植物品种保护制度方面的合作,旨在完善国家行政程序并鼓励对植物育种的投资。
  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植物新品种申请、实质审查、植物育种者权利及保护期限的相关规定如下。
  1.老挝植物新品种申请
  老挝申请植物新品种登记的品种应当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DUS)要求,还必须对该品种指定一个独特的名称(用于注册),不能与已有品种名称重复。
  植物新品种申请应当满足以下要素:1)提出植物育种者权利请求;2)如有代表,应提供委托书及代表的姓名和地址;3)提出的品种命名;4)品种的描述,说明其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说明品种的系谱和育种过程;5)新品种繁殖材料的活体样本或者与繁殖材料有关的陈述;6)DUS及环境影响检测报告;7)申请费缴纳收据。
  2.老挝植物新品种审查
  在植物新品种申请的审查过程中,科技部应当配合有关植物新品种审查机构进行植物品种种植试验或者进行其他必要的试验,由申请人承担种植试验产生的费用或种植试验测试结果或其他已经开展的试验费用。种植试验、种植试验结果或其他试验的费用由每个时期指定的国内外各个农业试验中心确定。必要时,科技部可以要求育种者提供有关信息、文件、繁殖或者收获材料。已在其他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提出申请的,科技部应当索取用于注册申请的副本和经该国植物新品种保护部门认证的审查报告。
  3.老挝植物新品种所有者权利
  植物新品种所有者享有以下权利:防止个人、法人或组织生产和繁殖;以繁殖为目的种子处理(conditioning for the purpose of propagation);许诺销售(offering for sale);销售或其他营销;进口;出口;出于上述各项中提到的任何目的的储存。上述行为涉及通过未经授权获得的收获材料,包括整株植物和植物部分,使用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应获得育种者的授权,除非育种者有合理机会行使与所述繁殖材料有关的权利。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直接由受保护品种的收获材料制成的产品。上述规定也适用于下列品种:1)实质上源自受保护品种的品种,且该受保护品种本身不是实质性衍生品种;2)依照《知识产权法》第71条的规定与受保护品种不能明显区分的品种;3)生产过程需要重复使用受保护品种的品种。植物新品种所有权人享有从原植物品种实质基因型获得的植物品种权,诸如植物品种的自然选择、植物品种突变、体细胞无性系变异、以原始品种多样性和植物基因工程为目的的选择与原品种不同类型的品种进行繁殖等。
  树木、藤本植物新品种保护期限为自授权之日起25年,其他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限为自授权之日起20年。为维持保护期限,植物新品种权人应提前缴纳年费和服务费。(王光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