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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概况

编号sjly202500048

标题埃及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概况

责任者 王光忻

日期20250818

年份2025

页码9

国别/机构 埃及

关键词 植物新品种 保护制度

资料来源林业知识产权动态2025年第4期

正文内容    埃及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根据第 82/2002 号法律《知识产权保护法》建立的,特别是该法律的第 4 卷 “植物新品种保护”。为了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 年文本)》(以下简称 UPOV 1991 年文本)的规定保持一致,于 2019 年对本国《知识产权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埃及于 2019 年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本文根据埃及最新修订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对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进行介绍。
  1.授予育种者权利的条件
  获得保护的品种应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具有适当命名,具体规定如下:
  1)新颖性。品种在下列情形下应被视为具备新颖性:
  ①在提交育种者权利申请之日,若经育种者本人或其同意,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或收获材料在埃及境内为商业利用之目的而向他人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其时间不得早于申请日前 1 年;在埃及境外进行上述行为的,不得早于申请日前 4 年;若该品种为树木或藤本植物,则不得早于申请日前 6 年。
  ②对于法律法规新增纳入保护范围的植物属或种,即使育种者在申请日前 4 年内(树木或藤本植物 6 年内)就已经在埃及境内发生前述销售或转让行为,也仍视为满足新颖性要求。只有在法律法规刚把某个植物属或种纳入保护范围后的 1 年内提出育种者权利申请,才能享受这一例外规定。
  2)特异性。如果在提交申请时,该品种能够明显区别于当时已为公众所知的任何其他品种,则该品种应被视为具备特异性。在任何国家获得育种者权力证书或者植物品种官方登记的,则该品种自申请之日起即被视为公众所知,
  3)一致性。除因繁殖方式本身可能导致的合理变异外,品种主要特征仍然保持一致的,则该品种应被视为具备一致性。
  4)稳定性。品种经反复繁殖后主要特征保持不变;或对于特定繁殖周期的品种,在每个周期结束时其特征保持不变的,则该品种应被视为具备稳定性。
  任何授予保护的决定,均需审查其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在审查过程中,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该品种进行种植试验或其他必要测试;但前提是,在任何情况下,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均需考虑已进行的种植测试或其他试验的结果。
  2.育种者权利范围及例外
  任何人就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实施下列行为,均须事先取得育种者的授权:1)生产或繁殖(扩繁);2)为繁殖目的进行处理; 3)提供销售;4)销售或其他任何营销行为;5)出口;6)进口;7)为上述任何目的进行的储存。育种者在授权时可附加条件或限制。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未经授权使用受保护品种繁殖材料所获得的收获材料(包括完整植株及植株部分),除非育种者已获得合理机会对该繁殖材料行使权利。
  上述规定还适用于下列品种:1)必须反复使用受保护品种才能生产的品种;2)与受保护品种无法明显区分的品种;3)从受保护品种实质性派生而来的品种,且受保护品种本身非实质性派生品种。
  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品种应认定为“实质性派生品种”:1)主要来源于原始品种或该原始品种的派生品种,且保留原始品种基因型或基因型组合所决定的基本特性表达;2)与原始品种能够明显区分;3)除因派生行为导致的差异外,在原始品种基因型或基因型组合决定的基本特性表达方面与原始品种保持一致。
  实质性派生品种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得:1)自然或诱导突变体;2)体细胞无性系变异体;3)从原始品种植株中选育的变异体;4)回交育种;5)基因工程转化。
  育种者权利不应延伸至:1)私人非商业目的实施的行为;2)为实验研究目的实施的行为;3)为培育其他品种实施的行为。
  在保障育种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民行为不应视为侵犯育种者权利:1)在自留地种植受保护品种;2)在合理范围内将收获产物用于自留地繁殖目的。
  3.保护期限
  树木和藤本类品种的保护期为 25 年,其他作物品种的保护期为 20 年,均自育种者权力证书颁发之日起算。
  在申请日至正式授权日之间,法律提供临时措施保障育种者的权益。这些临时措施仅适用于育种者已向其告知申请事实的相关方。
  在临时保护期内,任何人如果实施了法律规定的需经育种者许可方可进行的行为,那么育种者权利一旦生效则育种者有权要求其支付合理的报酬。
  4.证书颁发与公告程序
  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颁发育种者权利证书,收取费用不得超过 1 万埃镑。申请人应支付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或其合作机构实施的审查、测试及实验费用。保护期内应按年缴纳费用,自第 2 年起逐年递增,年费标准每年不得超过 2 000 埃镑。
  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在官方公报上公告下列信息,费用由权利人承担:1) 品种权申请及授予情况;2) 品种命名提案及核准名称。申请被驳回的,应通知驳回决定及理由,利害关系人可在公告日或通知日起 60 日内提出异议。(王光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