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科院图书馆借阅规则
一、外借规则
1.持有中国林科院读者证的读者具备外借资格。
2.外借范围为馆藏普通中外文图书、资料、社科期刊及报纸。中外文现刊及合订期刊、馆藏善本、保存本文献仅供在馆查阅、复制。部分内部资料须持相关证明方可在馆查阅。
3.期刊阅览室为读者提供社科期刊及报纸的外借服务。图书借阅室为读者提供馆藏图书、资料的外借服务。
4.外借册数及期限:
(1)图书:每证限借10册,期限30天。
(2)资料:每证限借10册,期限30天。
(3)书、刊、资料如需续借,在无人预约的情况下,可以续借一次,续借期为15天,但要办理续借手续。
5.所需文献在编或已借出时,读者可通过电话、网络或到借书处办理预约,待文献上架后由工作人员及时通知读者。
6.书刊资料借出后,读者应按期归还。对逾期不还者,将按规定实行罚款,罚款从借期期满后五天起开始以每册0.5元/天累计计算,过期30天以上者罚金加倍。累积3次逾期不还者,除按规定给予罚款,还将停借6个月。因病或因其它不可预料原因未能按时还书造成逾期,经单位证明可免除处罚。
7.凡出差、进修、考察在一个月以上的读者,在行前应将所借书刊资料全部还清,以免影响他人借阅。否则按逾期不还处理。
8.读者在外借时若发现文献有缺页、缺图、破损、涂写等情况,应当即向工作人员声明。
9.未经本馆工作人员许可,读者不得擅自进入书库查找文献。
10.读者应爱护所借书刊资料,不得污损、点划、撕毁,否则按书刊资料污损赔偿办法处理。
二、阅览规则
1.中、外文期刊阅览室的现刊(未装订期刊)仅供阅览、复印及扫描,概不外借。
2.中、外文期刊阅览室的工具书、检索刊物仅供查阅,概不外借。
3.读者如需复印,可在阅览室工作台办理手续,也可通过自助的形式复印,按本馆复印收费标准自动扣除。
4.适量取阅图书、资料,阅览完的图书、资料请放入书车。报纸和期刊阅览完毕后请及时放回原架位。
5.读者应爱护期刊、报纸,不得批点、涂写、撕毁;不得将报纸、期刊带出室外,否则按书刊资料污损、遗失办法处理。
中国林科院图书馆书刊资料污损、遗失赔偿规定
图书馆书刊资料系公共财产,读者应自觉爱护,如有遗失、污损(包括勾划、涂抹、批注、圈点、剪裁、撕页等),须按下列办法赔偿:
1、遗失图书、期刊或资料在借期内声明者,自声明之日起两个月内设法赔偿(必须是完全相同版本或经同意后可以是新版),在此期间赔偿者,不予罚款,但每册需交纳加工费5元;声明遗失图书后,又找到原书者,仍按借书过期罚款制度执行,未赔偿前停止借书。
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为遗失,图书、期刊或资料,分别按下列规定赔偿:
中国大陆地区出版的书刊资料
出版10年以内者按原价的5倍赔偿;
出版10年(含10年)以上者按原价的10倍赔偿;
1980年(含1980年)以前出版的书刊资料按原价的30倍赔偿。
国外及港台出版的书刊资料
影印版书刊资料视具体情况按原价5-10倍赔偿;
国外及港台原版书刊资料按原价的10倍赔偿;
成套多卷图书: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按整套价格赔偿,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
受赠及交换来的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其价格以图书馆的估价为根据。
2、读者如发生污损书刊资料时,按下列办法处理:
读者折页、涂抹、勾点、污损书刊资料,每损坏一页赔款0.5元。如损坏严重,必须赔偿原书刊资料(无法赔偿原书刊资料者按遗失处理);
读者剪裁或撕毁书刊资料,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损坏严重者必须赔偿原书刊资料(无法赔偿书刊资料按遗失处理)。
3、若发现私自将书刊资料拆页、剪裁或带出馆者,除按丢失书刊资料处理外,将被停止借阅6个月。
4、本馆所有罚款与赔书款,均纳入购书经费。